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