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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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