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的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用于在运输途中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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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