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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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