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