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 (2)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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