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