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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