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