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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