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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