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