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