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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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