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