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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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