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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