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