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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