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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