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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