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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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