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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