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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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