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