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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