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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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