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