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