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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