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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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