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