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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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