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结案和立卷归档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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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