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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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