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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