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