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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