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