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