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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