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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