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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