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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