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