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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