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