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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