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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