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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