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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