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