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