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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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