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