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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