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