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