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